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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012-09-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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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例题解析

  1、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page]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现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⑴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⑶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⑷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⑸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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