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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公司出现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2019-01-2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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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该法出台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新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设立新规定,是新公司法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面立法的一大新突破,将广泛激发社会创业热情,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该法出台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新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设立新规定,是新公司法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面立法的一大新突破,将广泛激发社会创业热情,为推动市场的繁荣注入了活力。尽管一人公司的出现时下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作为税务工作者,我们应冷静分析这一新规定可能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各种影响,尤其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影响之一:可能造成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撇除投资主体可能是法人的状况,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一方面,一人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人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重复性征税,可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影响:公司分配利润要被征两次税,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的重。因此,前者的税后净收益较后者的少,且公司保留利润只交一次税,而分配利润交两次税,前者税负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影响经营者投资和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也抑制了市场消费冲动。

  影响之二:可能加快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转型,造成该经济类型户数及税款增幅相对减缓目前,不少地区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符合新《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且由于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会使他们愿意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势必会造成人们热衷于兴办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样,在未来几年内反映在具体实际中现有和新办该类型户数及其缴纳税款必将减少。

  影响之三:相关企业在年度中转型为一人公司,必将增加税务机关日常税源监控难度由于一人公司实行的是由一人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其法人治理结构将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截然不同。现行规定无法明确衡量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但在当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很难得到严格的保证。

  但个人独资企业在年中转为一人公司,也势必增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难度。由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标准与扣除标准口径不一致,增加了纳税人节税避税空间。如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股息不能,这也会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抑制了公司增资扩股的天然冲动,也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

  影响之四:一人公司产生多样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难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一人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一人公司的产生来源看,基本有五种渠道:一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若干股东转让股份直至最后一个股东,自然过渡为一人公司。二是个人独资企业转为一人公司,三是个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将合伙份额转让直至最后一个合伙人,而转为一人公司,四是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一人公司,五是从无到有创立一人公司。从理论上讲,根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总局发(2003)76号),原有企业属于文中所列四种情形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按照该规定,前三种一人公司应属于原征管机关征管,后两种一人公司由于是新设立的,应属于国税机关征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登记一般都是予以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实践中也难以明晰界定,这就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增加了难度。为此,笔者建议总局须以文件形式进行再明确。

江苏省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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