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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2019-04-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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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释义】本条是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所谓被监管的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所谓被监管的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股东、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托管、管理、上市交易、申购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有关,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上述所有这些机构,都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兼职的机构。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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