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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缴纳

2019-04-18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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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

  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上述规定。

  2.邮电部所属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3.城市合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支行,凡是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建立账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应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总行管理费。支行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关于总行提取(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page]

  4.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在1999年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他成员企业从1999年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图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page]

  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可并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经济核算机构: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9.银行企业缴纳所得税应遵循的原则

  银行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银行机构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得与银行合并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

  10.银行企业分类缴纳所得税

  银行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的国库券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银行收回不良资产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收回的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和坏账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应作利息收入处理。银行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接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的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汇总纳税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实申请调整的,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监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部分,可按呆账或坏账损失的规定核销。以物抵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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