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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股权转让协议

2015-08-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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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正文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 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 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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