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6-12-12 09: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例》第四章同时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务部随后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的不对称,且大多数被特许人都是刚刚进入特定市场的新手,对市场行情并不十分熟悉,欠缺与特许人均等的市场能力,缺乏了解、掌握特许人真实情况的手段和能力。为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投资风险,国家机关针对商业特许经营这一行业模式特别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但如何督促特许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实践中又如何认定特许人是否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一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十二项之多,其中有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如规定特许人应当提供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但并未对“基本情况”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的界定。因此,在认定特许人是否完成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对慎重的态度,就被特许人主张的特许人隐瞒的具体信息或者提供的虚假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当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或提供的虚假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对被特许人是否作出与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对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即可认定特许人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特许人未披露其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且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生效结果对特许人不利或可能不利,且对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就可以认定特许人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总而言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严格而全面的规定。作为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样才能尽量规避加盟风险、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582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