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9-03-15 12: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明确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不承认以口头约定方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同时本条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提示性规定,可以说,本条至第18条均是对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是特许人制作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与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属于许可合同但又不能归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畴,它概括了在特许连锁系统运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双务有偿性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性质,带有双务合同普遍存在的成立上的牵连关系、履行上的牵连关系(同时履行)、风险负担、担保责任等特性。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这种牵连性表现在合同关系成立上,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则是当事人一方承担的义务以对方承担的义务为前提;表现在合同存续上,则是指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时,所发生的风险究竟由哪一方负担、担保责任究竟如何的问题。

  因此,有关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合同法理论,在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中同样适用。

  不过,尽管特许经营合同存在着双务合同的共性,但是,在解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原则时,外国判例上常常表现出与以规范典型合同为目的的民法(合同法)原则有所不同的态度。

  (2)格式条款的特殊性

  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格式条款的特性论述,参见第8条解释。

  (3)总括性与系统性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权利束(集中)的性质。特许组合包含有商标的使用许可、经营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教育培训的实施、经营指导等项要素,并且,各个要素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例如,原材料的购入方法与商品的品质相关,经营专有技术的内容将对店铺的营业方式方法产生影响。正是整合了多种多样的要素,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才能成功。在此意义上说,特许经营合同具有集合的总括性特征。

  同时,特许经营合同又具有系统性,即特许经营合同是为了聚集多数加盟者创立特许连锁系统而制作的。因此,尽管特许经营合同是直接地确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一对一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合同本身是为特许经营体系全体加入者设定的,因而,这种统一的目的和机能,不得不对个别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制作、解释和运用产生影响。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对组织体内个别案件的任意处理,将有可能对特许经营体系整体产生不良影响。

  (4)合同效力的继续性

  特许经营合同是作为具有持续性的交易内容而被设定的,同时,特许经营体系也是以让被特许人进行经营为目的而创建的,这样自然以长期持续性为前提。因此,作为合同条款设置了对应于合同期间的设定、解除合同、更新(续签)合同、合同终止后的措施、情势变更等内容的条款。

  另一方面,普通的合同其效力应当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发挥作用,但是,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来说,合同的效力不只局限于合同存续期间内,即使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终止后,也发生基于民法、合同法以及《条例》规定的诚信原则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特许人有按照《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如实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有按照民法(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合同法第6条),以及《条例》第4条规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向对方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因此,特许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存在合同法第42条列示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情形时,并且主观上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合同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则是指当合同中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内容时,该条款的效力将延续至合同存续期间以后一定期间。此外,特许经营合同中当事人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也同样具有超过合同存续期间的约束力。

  (5)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种类繁多、各式各样,但概括而言,可以分为“全规定记载型”和“分离记载型”两类。

  ① 全规定记载型。

  所谓全规定记载型,是指将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全部详细约定内容,集中汇编在一份合同书中而不附录其它文件的格式。通常,此种格式条款合同书在刚刚开始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中较为多见,也是目前国内可见书籍中介绍的格式。

  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算来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为何中国的特许经营体系总也长不大?特许连锁系统运营总是不顺畅?究其原因,特许经营合同书的构成方法可以说是一个大问题。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书的内容构成,应是在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基础上,对运营中必要的相互关联事项进行成文化的描述、约定,在时间序列上也应包括合同履行中与合同终止后的事项。如果考虑到连锁系统运营的复杂性,将所有内容全部纠缠在一起汇集于一个文本中,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实践中也难以很好履行。因此,目前国外的特许经营合同多采取分离记载型。[page]

  ② 分离记载型。

  所谓分离记载型,是将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于特许经营合同书中,而有关涉及具体问题的规定,分门别类地做成合同书的附属文件,共同组合为合同书的形式。

  实际上,分离型记载合同书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文件体系,内容构成庞大,涉及连锁系统的方方面面,并且,凝聚着特许经营合同制作的技巧、经验。就整个特许经营体系而言,需要制作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特许人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特许加盟意向书;

  第三,保密协议及保证金交付说明书;

  第四,特许经营合同(一般特许、区域特许);

  第五,商圈确认书;

  第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集合了所有商务文件中的规范性条款,可视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实施细则。因为,商务文件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原则、经营模式、合同关系、特许经营体系组织结构而编制的,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概括性,所以,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具体条款的适用,必须要有专门的文件进行说明,这就是《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的用途。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47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