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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问题初探

2019-02-1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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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由数量扩张模式向质量优化模式转轨,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问题正日益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界紧迫而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就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标志、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对策浅陈陋见,以求正于学术界。一
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由数量扩张模式向质量优化模式转轨,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问题正日益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界紧迫而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就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标志、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对策浅陈陋见,以求正于学术界。
   一 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主要标志
  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可视为一个动态的运动发展过程,即外商直接投资从不合理状况逐步向合理投资为主要标志的渐进过程。因此,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问题,首先必须把握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主要标志。
  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关键的一点是政府如何利用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来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从而使外商直接投资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主要应该满足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1、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单是填补我国国内“投资—储蓄”缺口,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因为,作为发展中大国,运用后发优势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利用国际先进科技成果,通过引进、吸收和创新,实现跳跃式发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引进技术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充分运用后发优势的一项最好措施。它可以使我国少走弯路,争取时间,节省费用,用先进技术来装备国民经济,使生产起步建立在先进技术基础上,进而赶上发达国家先进的经济技术水平。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也是加速我国经济增长、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客观要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对生产力三要素所起的作用不再用乘法按倍数计算而是按幂级数增长。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随着它自身的发展而越来越显著。据经济学家们估算,科技进步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目前已达70%,投资增加的作用不到30%。我国是一个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技术落后不仅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增长,也制约着我国经济效益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为此,我们更要高度重视技术进步。除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重视自己的研制、开发外,我们还必须重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首先必须以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为前提。
   2、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单是为了扩大生产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为“九五”到2010年是我国工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无论是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还是对增强国力和经济发展后劲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当前,世界各种不同类型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和国家竞争力,都在积极进行经济调整与改革。面对世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我国也应抓住时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已相当严重。这突出表现在:(1)农业基础薄弱,不适应人口增加、生活提高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2)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瓶颈”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3)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水平低,高技术行业不发达;(4)支柱产业尚未振兴,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很小。我国产业结构的严重失衡不仅造成国民经济素质差、效益低,而且导致进出口商品结构也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必须以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根本指导思想。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应该以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准绳。
   3、有利于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单是为了促进东部地区的经济繁荣,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事实上,要合理配置我国生产要素,优化我国生产力的空间布局,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必须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只有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使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摆脱贫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17年来,东部地区由于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有利的地理环境,加上国家政策上的一些支持,发展比中西部地区快,这就使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了。有数据表明,1978~1994年东部地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由52.5%上升为58.5%,中部地区由31.0%下降为27.4%,西部地区由16.5%下降为14.1%。显然这种地区差距的扩大趋势不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更不利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必须以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为指针。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效益。
  所谓社会经济效益,即指高层次的综合经济效益。它不但包含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也包含着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它除了包含可以用数字计算出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外,还包含着很难用数字计算的为子孙后代造福的长远经济效益。这种高层次的综合经济效益,其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人尽其才,等等。因此,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就应该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保护环境条件下,用最少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和占用,去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适用的物质财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不仅是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使人们得到更多实惠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面临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效益较差。例如工业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1/16,日本的1/17,巴西的1/14。又如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大约为4300万吨,是少数几个大气污染排放量大的国家之一,大气中有害物含量已远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为改变这种状况,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必须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宗旨。
  二 外商直接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述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主要标志,对照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及其合理度,有利于我们找出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方向和目标,争取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早日实现。正确估价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外商直接投资总体素质偏低。
  这具体表现在:(1)外资来源以港、澳、台居多。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中,港、澳、台资本,在截至1993年的累计数中,就占项目总数的78.6%,占外方注册资金总额的84.7%。1994年在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中,港、澳、台地区仍占70%,而美日合计只占13.4%。外资来源以港、澳、台居多,这种状况对我们借助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不利。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港、澳、台的技术开发和利用实力并不那么雄厚,它们对大陆直接投资的技术传播效应实质上只起到“二传”作用,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技术的需要。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中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但目前这类投资进入我国的却为数不多。(2)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规模偏小,并呈趋小化方向发展。据统计,1979~1991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2027项,协议金额576.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68.4亿美元,资金到位率(实际金额/协议金额)为46.54%,每个项目年均实际规模为64万美元;1992~1993年,外商直接投资132029项,协议金额1701.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73.1亿美元,资金到位率为21.93%,每个项目年均实际规模为28万美元。项目实际规模趋小化趋势十分明显。无疑,这种偏小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但不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而且更不利于国内企业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的优化。(3)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层次低。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看,外资投向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多,投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少。以纺织工业为例,投资于生产纱布及坯布的项目占60%以上,而属于我国目前短腿的服装面料印染整理等技术密集型项目鲜有所见。
   2、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合理。
  这具体表现在:(1)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很小。1979~1994年,该产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数仅5367个,协议外资金额42.1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总量比重的2.4%和1.4%。(2)第二产业即工业部门中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最大。1979~1994年,工业部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68749个,协议外资金额为1696.6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总量比重的76.1%和56.0%。(3)在工业部门中,外商直接投资又过分集中于一般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大约占总项目数的60~70%,而原材料工业项目、资金密集型项目、技术密集型项目所占比重不大。(4)第三产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偏低。1979~1994年,该产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39911个,协议外资金额93.3亿美元,分别只占全国总量比重的18.0%和39.5%。(5)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例如,在1993年批准的83437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只占项目总数的1.1%,科、教、文、卫部门只占项目总数的1.9%;而商业和房地产项目共占项目总数的19.4%,其中房地产项目就占13.6%。
   3、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不合理。
  从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看,外资投向高度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1987~1993年沿海12个省市区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88.5%,而中、西部地区分别仅占7.6%和3.9%。这种状况即使在1994年也并未有多少改变。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分布的严重失衡,从而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进一步拉大。
   4、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不够理想。
  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若干正面效益,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有:(1)经济效益差。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6.4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亏损,占11万家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的58%,亏损额为103亿美元。(2)环境效益不容乐观。因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污染密集产业面广量大。如1991年中,集中在农药、染料、制革、电镀等污染密集型的产业有3353家,占“三资”企业的29.1%,占协议投资额的36.8%;1992年这些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额又几乎增加了3倍。这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迅速扩张,势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带来有害影响。
   三 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1、积极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提高利用外资的技术含量。
  外商直接投资是资本、技术和企业管理能力的跨国流动,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吸引外国先进技术,是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重要目标。然而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效果,从数量上看是相当成功的,但从外资所带来的技术先进程度上看则不尽如人意。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时,应积极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外资的质量主要是由外资的技术含量决定的。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首先就必须提高利用外资的技术含量。我们在对外资开放国内市场时,一定要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于高新技术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领域,可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二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和正在成长中的幼稚产业,应严格把好技术标准关,并对合资项目实施必要的控股;三是对于一般加工业特别是我国相对成熟的竞争产业,应注意工业的水平和产品的创新能力,特别应鼓励其向海外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效应是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技术效应。开放市场必须与获得技术相平衡,才能更进一步地提高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与其来源直接相关。来源的构成除了国别的差异之外,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差异也很大。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仅经济实力雄厚,而且掌握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因而应该成为我国现阶段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市场换技术的主要合作者。目前跨国公司投资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甚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市场准入及投资环境方面存在障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改变过分强调返销的做法。其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日期的临近,大规模地开放市场势在必然,我们应该主动开发和利用好这一市场。
   2、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乃是促使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至关重要的步骤。只有外商直接投资结构好,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外资项目多,国际上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比例大,才能保证国际先进技术源源不断地注入我国的企业和行业,改善企业的整体素质与产业结构;只有外商直接投资结构好,投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外资多,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为此,我们必须调整外资政策和有关产品价格,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1)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向我国的“瓶颈”产业和急待发展的产业倾斜,主要指:一是向基础产业和第三产业倾斜,促进农业、采矿、交通、通讯、原材料、第三产业等“短腿”、“瓶颈”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分布均衡化;二是向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倾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三是向支柱产业倾斜,促进诸如机械、汽车、石化等产业的成长壮大,促进产业素质优良化。(2)实行厂商倾斜政策。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素质与产业结构,要鼓励有实力、有诚意、素质较高的外商前来投资,特别要注意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素质较差的中小外商的投资,以改变目前港、澳投资偏多,技术水平偏低的状况。(3)实行项目倾斜政策。鼓励科技含量较高又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限制一般外资项目,特别是污染密集型项目。(4)调整有关产品的价格。一般来说,基础产业投资周期长、资金耗费大、利润少、见效慢,而其产品价格偏低的扭曲现象又长期未得到改变,已经影响了外商的投资热情和产业的自我发展。因此,有必要把基础产业产品价格适当提高。
   3、加快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步伐,促进中西部地区的
   经济发展。
  就中西部地区来说,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并充分利用有利的条件吸引更多的外商去中西部投资。就国家来说,也要从政策上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和利用外资给予必要的支持。国家可以把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利用外资与该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农牧业综合开发、落实民族政策、扶贫、建立外向型经济等目标结合起来考虑。这包括: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具有优势的农业开发、资源开发、能源和原材料工业项目制订相应政策,给予特别鼓励;扩大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规模;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对中西部地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以内销为主或全部内销;鼓励在中西部地区举办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审批权,等等。目前,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由于资源条件限制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受到了限制,很多企业都在探索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可能性。如果我们以适当的政策引导,可以推动相当一些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环保管理和劳动管理,提高
   社会经济效益。
  首先,在税收管理方面,针对外商转让定价逃避税负的现象,我们应完善税法,并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检查监督。完善税收立法,减少税收立法上的漏洞,尽可能降低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可能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在处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时,若不能按“独立企业交易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处理,则可灵活采用利润分割等其它方法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还要改进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并尽快提高涉外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并充分利用会计事务所的力量,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审计。此外,海关应加强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掌握各种商品、服务贸易的价格行情,及时发现转让定价行为,并配合税务、外经贸、工商、企业等有关各方对转让定价行为予以防范。其次,在环保管理方面,针对外商向我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现状,我们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要在思想上保持清醒的认识,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来扩大引资;二是要坚决贯彻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审查外资项目时,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入境;三是要严格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对现有的高污染项目,重征环境污染税,并限期完成治理。同时为了改善外资企业的社会环境,还应该大力加强外资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再次,在劳动管理方面,针对外商损害职工正当权益的现象,我们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应完善保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立法,并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检查监督;二是要根据合资企业法成立工会组织,使其成为工人代言人;三是发生严重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肇事外商的民事刑事责任;四是按照合资法规定,认真签订和执行雇佣职工合同,切实保障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及其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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