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二、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三、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