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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2019-02-1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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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境内企业如何进行境外投资由于境外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例如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

境内企业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由于境外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例如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现在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到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问题,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即本文所要论述的境外实体投资问题。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要想到境外投资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 对投资所在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 对我国有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3、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投资方案;
4、 起草有关文件、办理国内核准手续;
5、 在投资所在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直至该投资项目成立。
以下将对上述步骤分别予以论述:
一、对投资所在地的调查
对投资所在地进行调研和考察,应该是境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调研和考察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的成败。一般来说企业对投资地区进行调查,大致应该分以下几个方面:
1、 宏观环境调查:包括政治局势、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贸易物流环境等几个方面。
2、 市场调查:包括商品的价格水平、商品的需求情况、商品购买力情况、产品认证和质量保证要求、商品进口情况的调查、地区性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商品的出口情况、该国市场的销售体系和销售方式等。
3、投资环境调查:包括注册成立公司的手续和费用、投资法律保护、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拖、投资指导性目录、生产资料的供给及价格水平、生产原材辅料的可供性及价格水平、税收、出入境管制和居留、社会治安、国民待遇原则、当地合作伙伴情况的调查、一般日常生活费用等。
4、金融环境和外汇管理:包括该国流通货币的币别以及该货币与国际主要硬通货币的汇率水平、外汇管制、银行管制、银行系统、流动资金的贷款、与国际金融组织间的关系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对上述情况予以了解,当然也可以委托投资所在地的律师或相关代理机构代为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商务部在近日刚刚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该制度是指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境外中资企业等,以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集中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在全面跟踪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的各类问题基础上,通过多双边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给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向我国政府部门反映投资所在国(地区)投资环境和有关问题的平台,如不利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在公共治安和安合、企业诚信、政府廉政、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它涉及到其投资环境的问题。也为欲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个方便的了解渠道。
二、我国有关对外投资政策及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需要同时获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等至少三个不同政府部门的核准,具体有关规定为:
1、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2、2004年9月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申请材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商务部将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进一步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该规定规定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page]
3、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另外,198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事宜进行了规定。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放宽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相继出台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简化了有关批准手续。
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积极起草《境外投资核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以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推动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外管局还在起草《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运营管理办法》,允许跨国企业将内部多余外汇资金以债权的形式汇到境外,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办公司时也适用这一办法。同时,针对境内企业私自划拨资产到海外上市,外管局与商务部也在合作起草相关的措施。特别是急需制定与“换股”兼并等股权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
上述第1、2项应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但我们也可以看出政府在对外投资的核准上,手续仍过于繁琐,希望有关部门能简化、合并核准手续,切实提高政府职能。
三、制定有关投资方案
企业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入外国市场?我们认为应该针对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及境外投资的整体发展策略作出具体的规定。如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应选择独资还是合资?通常认为建立合资可以有利于企业获得当地的市场知识;有利于得到当地公司的关系网络,从而有利于同海关、税务、投资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沟通;减少投资规模,从而有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树立当地化形象,更容易得到当地人民的认同等。而独资建立企业可以使企业对工厂有完全的控制权,经营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公司的战略更容易得到实施,利润也可以独享。其他诸如企业应选择新建还是并购、是全球化还是当地化等各种问题,对于每一个试图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取得成功的企业,无疑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或协议等,企业一般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起草,以免存在法律隐患。
五、办理有关境外企业的登记、注册事宜
根据投资所在地的不同,在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登记成立手续也不相同。该过程企业也可以聘请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律师事务所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当然企业成立后,还涉及一系列的建立企业规章制度等问题,直至该境外企业成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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