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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和申请配股的异同

2013-01-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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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超过4亿元以上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小于15%;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

  导读: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超过4亿元以上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小于15%;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申请配股是增发新股的一种表现方式,两者之间所需满足的条件有所不同。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解答。

  一、增发新股与申请配股的共同条件应当满足: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公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的行为,作为公募增发的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润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同时还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5、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2、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5、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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