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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条件

2019-02-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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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允许上市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与债券两大类。除政府公债等豁免证券按主管机关通知,可直接于交易所买卖外,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由其发行人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上市。1、股票上市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导语:法律允许上市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与债券两大类。除政府公债等豁免证券按主管机关通知,可直接于交易所买卖外,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由其发行人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审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上市。

  1、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page]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将将该文件置备于指琮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a、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c、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page]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以30%-4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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