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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投资人股份可转让

2019-02-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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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名义投资人股份可转让案情介绍: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令北京山水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登记在被告王林名下20%的股权属原告张静所有。原告张静诉称,2002年10月,我个人出资成立山水公司,因为当时设立有限公司股东须登记为两个人,所以借用王林的身

  名义投资人股份可转让

  案情介绍: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令北京xxx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登记在被告王林名下20%的股权属原告张xxx所有。

  原告张xxx诉称,2002年10月,我个人出资成立xxx公司,因为当时设立有限公司股东须登记为两个人,所以借用王林的身份证进行了公司申报,xxx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是我的出资,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资金也是我的出资。工商登记中王林只是20%注册资金的名义投资人,我是实际股东,也是xxx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林名下的股份已经多次转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公司成立时,王林名下的100万元出资为张xxx的出资,20%的股权为张xxx所有。

  被告王林辩称,我于1996年到顺义区杨镇购房居住,进行杨镇地区荒地的开发。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张xxx,后张xxx主动协助我的工作并放弃了原有工作,我也同意在土地开发成功后给予一定回报。2002年秋,我授权张xxx成立xxx公司,注册资金90万,我持有80%的股权,张xxx持有20%的股权。2003年秋,我发现张xxx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将80%的股权占为己有,我只占20%的股权,注册资金是500万。2006年1月,我发现张xxx将我名下20%的股权也转让给他人。张xxx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林公司80%的股权归我所有。

  第三人张芳述称,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xxx公司20%的股权,成为xxx林公司的股东,此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法院认为,xxx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股东虽为张xxx和王林,但王林认可注册资本中其未实际出资,xxx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亦表明xxx公司实际股东仅为张xxx。在王林离开xxx林公司之前,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故xxx林公司成立时,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属张xxx所有。张xxx亦有权将登记在王林名下的20%股份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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