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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价格将进一步市场化

2019-02-1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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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监管机构将不再审批或核准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

  证券监管机构将不再审批或核准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股票发行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同时,它也兼具《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特征。因此,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删除上述规定的草案。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未就股票按面额发行的审批或核准作过规定,实际上,在上述条款删除后,股票发行价格已完全交由市场调节。

  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可能要按相应的部门规章操作。股票发行价格包括首发价格、配股价格、增发价格和转换价格等。以往,只有少数公司的A股首发和增发,采用过询价办法。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那么,即使是配股和转换股票,也会经过询价或其他程序。目前,在部门规章中还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标志着首发A股价格也可以突破20倍市盈率。最近,市场对首发A股定价的讨论较多。有些观点倾向于让监管部门限制首发A股价格。一旦《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获通过,这种讨论恐怕可以划上句号了。只要市场认可,目前A股首发低于20倍市盈率的现象也可能出现新的变化,那些成长性好的公司首发可能会超过20倍市盈率。

  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需要投资者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可以是向机构投资者询价,也可以由全体投资者竞价。当然,我们还可以设想其他的办法。但从IPO一级市场目前的收益率依旧高于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从IPO一级市场中签率很低的情况看,一旦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有可能出现价格高于价值的情形。较为典型的是,2000年由全体投资者竞价发行的闽东电力,发行市盈率高达88倍。而闽东电力2003年度和2004年上半年均为亏损。这反映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形下,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让市场决定股票发行价格,会变得较为关键。科学合理地让市场决定股票发行价格,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的时机,已逐步成熟。今年以来新上市的股票中,已有三成左右低于发行价。“新股不败”神话的破灭,不再是个别现象。同时,近年来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也时有包销。在这种情形下,股票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可以促使我们的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实际上,《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的规定,已有一定的市场化成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条规定又有“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尾巴。现在提出删除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也是原来规定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市场建设。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不履行股票发行价格核准的义务,也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使其更为集中精力地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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