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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法律行为结构

2019-02-18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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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份转让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按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理论观点,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规则。股份转让是股份所有权的让渡,是一种买卖活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其中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学者萨维尼创立的
  股份转让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按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理论观点,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规则。股份转让是股份所有权的让渡,是一种买卖活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其中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学者萨维尼创立的。所谓物权行为,是指独立于债权合同的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按照物权行为理论,一个买卖过程可以分解为:(一)债的合同即债权行为,它使得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付款的义务,在这阶段买受人尚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并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所有权的移转行为;最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第二股份交付。根据物权行为理论,股份转让合同是债权合同,是发生股份转让的基础行为、原因行为,能发生受让人请求出让人交付股份的效力,且仅在买卖当事人间发生效力;股份交付,是物权行为,是导致股份转让的结果行为,能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同属性的股份、涉及不同的当事人,股份交付有着不同的形式要求。

  股份转让的法律要件:其主体是认股人或股东;客体是股份,一般表现形式是股票,转让的内容和实质是股东权;及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一般来说,股份转让自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股份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上所述,股份转让的实现要完成两种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即股份转让合同的生效;和物权行为,即股份的交付。因此,要分别考察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决定股份转让效力的具备要件。首先,债权行为手续要件是,股份转让合同既有书面也有口头形式,其生效出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往往还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其次,物权行为的手续要件是,股份的交付通常表现为移交股份的有价证券形式股票。不过,如为记名股份,这仅为权利转移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的对抗要件。要对抗公司,则须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要对抗第三人,则须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台湾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2005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转让,未将取得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或记录在股东名册上,不得以其对抗股份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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