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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使用贷款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2019-02-1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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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曾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某年10月20日,曾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曾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期限为次年4月19日,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曾某利用该笔借款之中的70

曾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某年10月20日,曾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曾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期限为次年4月19日,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曾某利用该笔借款之中的70万元购买汽车,另外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一套。银行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曾某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将曾某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曾某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及应的利息。

法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的问题。

借款人收取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

《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曾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申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而曾某实际上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一部分用于购买汽车,而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商品房,其做法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203条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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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如果开发人员因违反合同(承诺在初次交付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不使用公积金贷款(被告知当前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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