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专门融资租赁法律来规定,如法国1966年7月2日的《融资租赁业法》(第66-455号)、韩国1967年《租赁业促进法律》及1985年《租赁会计标准》、巴西1974年《租赁事业法》及1981年《巴西进口租赁法》、新加坡1982年《租赁准则》;另一种是分散立法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来加以规定,并制定条例等来补充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87年新增第二编租赁及《1972年船舶融资法》、日本1978年7月20日的《关于租赁交易法人税及所得税的通告》以及英国、德国等。在国际公约层面上,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上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共三章计25条,我国代表也参加会议并在公约上签了字。
我国早期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和管理规定较为零散。我国融资租赁的法规与解释最早可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0日的(90)法经函字第61号《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寺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0号《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同构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框架。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主要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它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即(一)总则、(二)机构设立与管理、(三)业务范围、(四)监督管理、(五)整顿、接管和终止、(六)附则,共52条,它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而制定,是船舶融资租赁的强制性的基本法律规章。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首先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未有规定时应补充适用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我国《海商法》具体条文而论,并未就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层面上,可比照适用。此外,实践中尚需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