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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短期融资券的规定

2019-02-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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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级短期融资券(简称“超级短融”)有望在今年年内推出,最先试点的一批发行主体都是“超级企业”,诸如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中字头大型企业。

  超级短融发行规则已经制定完毕,根据拟定规则,超级短融期限为7-270天,将有助于丰富货币市场产品,完善债券收益率曲线。

  所谓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的功能

  超短期融资券期限最短为7天,也可以此类推为14天、21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这意味着SCP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产品,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 40%的红线约束。这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

  超短期融资券的优势

  超短期融资券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可以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瓶颈,有助于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特别适合财务集中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利率上也比银行流动性贷款更有竞争优势、更市场化,而银行贷款还要制约于央行的管制利率。

 [page]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page]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并开始正式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同日,交易商协会共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发行人的发行注册,注册额度共计2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丰富我国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并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述

  所谓超短期融资券(Super & 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在设计上主要参考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短期商业票据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种常规产品,主要供发行人管理流动性使用,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在我国,超短期融资券设计期限在270天以下,标准化的产品期限可以是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根据有关金融分析,超短期融资券产品的推出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丰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目前中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及以上,企业短期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长短兼备的梯级融资手段。同时,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由于筹资需求存在波动性,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以灵活应对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二是有助于丰富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缺乏,特别是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信用类产品发行量较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低。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更好地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通过提高市场化负债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这将为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增加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超短期融资券市场化的发行利率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四是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增强债务融资市场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功能。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信息披露简洁、注册效率高、发行便利、资金使用灵活等特点。

  首先,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目前,除首批三家发行人外,具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还有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华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7家超AAA企业。这些企业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超短期融资券融资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其次,注册效率高。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可以“一次注册、两年有效、多次发行、提前公告、事后备案”,具有“流程灵活、到账快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将吸引企业通过超短期融资券筹集短期流动资金。

  第三,发行方式高效。发行公告时间由原来的5天或3天缩短为1天,缩短了公告时间,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

  第四,资金使用灵活。《业务规程》明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审核

  律师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中的服务,主要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包括《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等 。

  与其他债券融资的法律意见类似,法律审查的重点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的合规性、发行的承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需注意的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另外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是超短期融资券是否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上限的限制。按照现行《证券法》,企业债券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在经历了2005年短期融资券和2008年中期票据的两次大发行后,很多企业债券规模急剧膨胀,已经接近发债天花板。但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上限要求针对的是公开发行,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并非必然是公开发行,因此有望突破40%的红线,但监管机构到底持何态度,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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