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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如何认定

2012-08-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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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僵局时的解散公司应遵循慎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私法权的界入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小的社会关系,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允许个别股东假借司法手段不

  公司僵局时的解散公司应遵循慎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私法权的界入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小的社会关系,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允许个别股东假借司法手段不负责任地随意将其毁掉。因此在认定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

  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注重调解,出发点是用尽救济手段为必要条件。力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间的转让使得公司以继续存在。

  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司法解释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其非自愿解散时,公权力机关尽可能不去强制其解散。故在公司股东或者董事出现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这种矛盾,也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从而使公司免予遭受解散的不幸命运。只有其他股东不愿受让主张解散的股东的出资,公司也不愿回购其出资,又无他人愿意受让等各种能维系公司存在的途径不能实现时,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旧面临解散公司的窘境。及时解散公司更便于公司的财产清算、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降低至最低限度,才有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解散公司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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