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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有什么适用条件?

2018-03-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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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那么是不是只要滥用公司就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需要什么条件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虽然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规定,但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我们可以从主体、行为、后果三方面来了解:

  一、从公司人格的主体条件看

  从公司人格的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没有有效、合法设立,公司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同时这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公司需要有独立的财产,有公司章程、有场所有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是合法设立。

  另外,公司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则其人格就不存在,不能产生人格否认。此时如果有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则需个人承担责任,若是几人同时进行活动,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

  二、从公司股东的行为看

  从公司股东的行为看,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是因为股东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并导致公司资金不足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包括:①对公司的自损行为②公司资本不足。

  第一种情况:

  公司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或者导致公司资金流通不足、资金链断裂等,这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司股东实施自损行为的主观上是恶意的,并非是损害自身的利益,而是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种情况:

  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公司财产并未达到合理波动的范围,根本承担不了公司债务,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伤害了善意债权人的信任。

  三、从公司股东行为的后果看

  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只要出现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后果时,债权人才能请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假如公司股东滥用了独立人格地位,实施了不好行为,但是其公司财产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利器,因而在符合适用条件下,债权人才能请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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