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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利益与冲突

2019-02-1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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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普通公司法上,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其经济独立性基础之上的。这种假定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利益(corporateinterest)中心主义。公司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利益,它是衡量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确定董事会成员责任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甚

  在普通公司法上,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其经济独立性基础之上的。这种假定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利益(corporate interest)中心主义。公司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利益,它是衡量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确定董事会成员责任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甚至与债权人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就是为了保障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追求利润,确保公司的持续的偿付能力和资产发生增值,保证股东的股利的分配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公司的治理结构典型地包括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所参与的公司的业务是非常有限的,在通常情形下,股东所关心的只是如何实现其自己在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在出现具体问题时,就通过多数原则来解决。监事会只是对公司,主要是对董事会的一种业务监督,终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司和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而实行的监督。而董事会则是直接对追求公司利益负责,是具体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所以,三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当某一公司由于参加关联企业而成为其成员并因而丧失了其经济上的独立性时,这种相对协调和谐的利益体系就失去了均衡而发生了裂变。这种裂变不仅是形式的,而且是实质的和物质的。因为公司现在追求的是外在的商业利益,即集团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上的一些原则——诸如董事会的地位、利润的分配、资产的转化——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它不仅威胁到该单一的关联企业中的成员公司的利益,而且威胁到了与它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有关公司的利益。

  功能的转换首先影响到了公司的权力结构(the structure of authority)。当董事会的地位仍然维持着法律上不受影响时,它实际上已受到了来自外部力量的控制。尽管董事会的组成是由股东会或监事会决定的,然而,令人沮丧的是,这两个机构同样孤立无援地暴露在表现为多数股东(majority shareholder)形式下的外部利益的支配之下,事实上成为听命于他人的工具。常见的情形诸如对董事会的直接控制或者由监事会取代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而对董事会发号施令。由于控制利益的支配性影响,所以,在股东会上是不存在利益平衡的,它纯粹是一种使集团利益合法化的形式而已。

  这种对公司法所规定的权力系统的侵犯使得公司自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于集团的商业目标和特定公司的商业目标之间的固有冲突(inherent conflict)。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的成员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相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冲突。这典型地表现在最简单的关联企业结构——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之中。母公司的财务利益总是决定着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存在。“这种威胁和冲突不仅得到了理论的共识,而且在实务上产生了尽人皆知的损害”。[1] 譬如,将利润移转给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企业,由控制公司制定的与市场条件不发生联系的转让价格,贷款以低于市场流行利息的方式移转到控制公司等。在这些情况下,控制公司付出的不充分对价的结果是吸吮了从属实体的利润,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偿付能力。

  当控制公司超越了正常的商业交换的界限而实际上侵占了企业的某些重要财物时,利润的移转就成了资产的移转了。常见的情形如:控制公司要求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因为不存在可以衡量这样的资产的可靠的标准。控制公司也可以要求出让机器或土地等实物。一种情形就是从属公司被迫从母公司那里租赁废弃材料。由于租货的继续给付实际上导致了公司资产的实物部分的移转。

  对公司管理施加影响并不当然导致资产的损害。然而,所施加的这种影响对从属公司产生的物质上的不利在某种程度上却是为母公司的利益服务的。其所发生的直接效果是减少生产、重新订购货物、重新安排销售市场、限制投资或只允许其与关联企业内部的其他成员进行交易从而割裂其与公开市场的联系。

  因此,存在于关联企业中的内在的利益冲突远不止于破坏了公司内部的合法的权力系统结构,而且直接危害了关联企业中成员公司的资产。公司法上所要求的维持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变得不确定了。同样地,禁止将资本分配给股东作为回报的规则以及利益和资产移转的规则也在事实上给废止了。在那些把利润的使用交托给股东来决定的公司中,当利润在进入财务报表之前就被悄悄地转移给控制股东了时,决策的权力就这样毫无意义的放弃了。

  由此可见,利益冲突严重地存在于关联企业之中,它表现为一种多数利益(majority interest)对少数利益(minority interest)的侵害,即对外界人——少数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s)和债权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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