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会直接导致公司相关政策的暂停实施,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害,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设置了担保制度。
1、为什么实施诉讼担保制度?
尽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大多数股东是基于善意,但是,恶意股东企图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阻却恶意诉讼的措施,诉讼担保的制度还是有其保留的价值,关键是要对其进行改良,决不能因过重的担保负担而妨碍了正常的代表诉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从原告的主观状态(可通过被告举证证明)、享有费用担保请求权的被告范围、提出期限和方式、诉讼担保的最高数额(宜与诉讼费用负担和诉讼赔偿制度的设计相结合)、担保方式和具体形式等方面予以通盘考虑。
2、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3、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司法实施
尽管该担保条款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诉,但其亦存在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可以费用担保为手段来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因此该条款使用的字样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授予了人民法院以裁量权,由人民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