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无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外,根据《关于公司法、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清算报告。
2.已成立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无须清算。
清算主要是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外商投资关系等进行的清理和处分。从逻辑上讲,外商投资的公司如果已经成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能开户或刻印公章,无法开展相应的营业活动,因此无须清算。同理,对于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也无须清算。但这只是一种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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