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會受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委託,先後組織了20起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同時,也總結出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和對策。
一、積極、慎重的做好特別清算工作的必要性:
(一)正確看待招商引資與資本退出的關係;
(二)特別清算的需求量不容忽視;
(三)不能及時對企業進行清算,已成為外商投訴的重點之一;
(四)效益分析:
1)改善投資環境;
2)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3)可強化外企協會的服務職能;
2、經濟效益:
1)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2)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增加外企協會的業務收入。
二、二十件案例情況統計表(略)
三、問題
審批機關處理特別清算事務經常遇到的問題:
(一)誰是適格的審批機關;
(二)誰是適格的受託組織部門;
(三)清算委員會人選及組成;
(四)程式中的疑、難問題;
四、對策:
(一)省級外經貿審批機關是特別清算適格的組織機關;
1、符合法律、法規;
2、利於打消外國投資者的顧慮;
3、利於提高清算的品質;
(二)外企協會組織特別清算的可行性:
1、可提高行政機關管理效率;
2、符合法律規定;
3、符合機構的性質;
4、具有網路、人員優勢。
(三)清算委員會的人選及組成:
1、投資一方不參加清算程式的處理;
2、對審批機關、組織部門及清算委員會人選,提出異議處理;
3、清算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條件;
(四)清算實務;
1、清算程式中應遵循的原則;
2、程式中如何處理好與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關係;
3、企業職工問題;
4、轉破產問題;
5、在程式中一方提起訴訟、仲裁問題;
(五)法律責任:
1、審批機關的不作為或行政行為違法引發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清算組織部門、清算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可能承擔:1)行政責任;2)民事責任;3)刑事責任;
五、建議:
建議修改《清算辦法》或頒布實施細則並解決以下問題:
(一)期限問題
1、特別清算期限起算日應為組成清算委員會之日;
2、特別清算的期限延長不應局限90天;
3、清算程式中期限中斷、中止的界定;
(二)清算委員會組成問題
1、對一方投資者不參加的處理;
2、是否必須要有“投資者”“主管部門”“專業人員”參加;
3、大股東是否有權派多人參加;
(四)清算程式中法院的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問題;
(五)特別清算委員會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