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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2016-06-0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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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1、什么是破产清算组?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2、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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