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成员的特征
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2、清算组成员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依照《清算纪要》第22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