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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2016-09-1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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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其中主要是对公司资产、负债及未了结业务上的承接和诉讼的代表。在清算组成立后,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清算组提交的工作成果——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强制清算下由法院确认),整个清算程序的终结也是以清算报告被股东会(法院)确认。

  对于清算组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清算事务的程序进行进行界定,从而厘清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职责。

  1、成立时间和成立条件的特殊性

  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情形出现后组织设立的,而其成立的时点又根据公司股东是否积极组织清算和有无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成立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形下,公司解散清算组在解散情形出现后十五日内即成立,而股东如在上述期间内怠于成立或成立后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则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成立。而如果股东不提出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也不申请法院组织的,根据目前的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公司无法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隶属性与独立性

  一般情形下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全部由股东组成,清算事务全部由内部人员进行操作,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组的职责,其所作出的清算报告由公司股东会进行确认,在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中的清算组可以视为“内部清算组”。因此,在公司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可以视为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组职权范围内,可以看出,清算组与解散前公司的董事机构具有同等的职权内容与法律地位。

  而对于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来说,因其组织构成是由法院指定,所有的清算工作相对于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更具有外部性,而且其出具的清算报告是报送法院来确认,因此,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相对于被清算公司来说拥有较为明显的独立性。

  3、清算组的代理

  清算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处理未了解业务、偿还债务、收回债权、负责对被清算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代理诉讼等等。而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均由被清算公司来承担法律后果,此时的被清算公司尚未被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因此公司主体仍有效存续。因此,在清算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具有被清算公司代理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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