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人员。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