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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破产后,职工能否得到补偿?

2019-03-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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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中区土主镇原乡村集体企业福达苎麻纺织总厂职工代表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工厂于2002年5月宣布破产,并进行拍卖,目前清算已进入后期工作,然而100多名职工获悉,工厂将以职工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为由不予经济补偿,不考虑相关社会保险事宜。据

    市中区土主镇原乡村集体企业福达苎麻纺织总厂职工代表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工厂于2002年5月宣布破产,并进行拍卖,目前清算已进入后期工作,然而100多名职工获悉,工厂将以职工是未签订市中区,未签订合同的过错在企业而不在职工。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企业享有补偿金请求权;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职工为第一顺序清偿人。具体为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解决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于职工所缴保证金,显然违法,应足额附息退还;如为入股股金,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职工是否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如论为集资款,按法律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任何人和组织无权集资。



    (编辑: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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