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
2006年11月7日,广东省某市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广东B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B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B集团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分期偿还所欠A公司款项,每期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此后,由于B集团没有按照协议偿还到期欠款,A公司多次向B集团发出《催收通知书》,B集团亦未能及时偿还。A公司认为,B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A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B集团破产还债。 [page]
法官寄语
[page]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