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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破产案

2019-03-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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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

  广东xx公司原名为广东省xx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xx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1989年又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1992年以来,广东xx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xx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关闭清算期间广东xx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xx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xx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经过三个月关闭清算,行政手段已无可挽回。

  【审理】

  1999年1月15日广东高院受理这起破产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和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认定广东xx公司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1999年1月16日裁定:

  一、广东xx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清算组接管广东xx公司。

  裁定宣布后,广东xx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广东xx公司破产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广东xx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对广东xx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依法终结或中止。公告期限内,共计32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共计387.7738亿元(包括167家境外债权人申报债权320.1297亿元)

  1999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广东xx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44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76%。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并根据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数额,指定瑞士银行、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中国银行等9家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破产清算组向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报告了债权申报情况。会议通过了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的广东xx公司破产财产处理的原则。

  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清算组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

  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广东xx公司破产案中62件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分别作出了裁定:

  1.对依据安慰函申报的担保债权全部予以否认。

  2.xx存款的存款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对xx存款无取回权。

  3.债权人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广东xx公司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在破产清算前等额抵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广东xx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共计200家,债权金额总计202.23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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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

  广东xx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xx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帐面总资产为209.3748亿元。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依法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下列异议申请:

  1. 确认原登记在广东省xx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以下称广信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为广东xx公司破产财产。

  2.确认广东xx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为破产财产。

  3.确认广东xx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收取的股民保证金所有权属于股民所有。

  对经依法确认属于广东xx公司的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收或变现:

  对于广东xx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债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指定由广东xx公司的债务人所在地的58个法院分别执行,共计追回15.1亿元。

  对于广东xx公司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法追收,共计追回5.3823亿元。

  对于广东xx公司在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外和境外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予以回收,共计追回投资及贷款折合2.2984亿元。

  对于广东省内69个政府机关为广东xx公司的债务人出具担保,被确认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小组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情况逐个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情况依法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强制执行,对于没有预算外资金的政府机关法院依法办理了执行中止手续,共计追回0.7625亿元。

  对于广东xx公司的破产财产,均采取拍卖或者竞买的方式予以变现。其中:广东xx公司对广东商品展销中心100%的股权以3.89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通过竞买,广东xx公司属下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以0.809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xx公司对江湾新城75%的股权及债权以3.5亿元成功拍卖;广东xx公司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以11.3亿元成功拍卖。

  三、破产财产分配与终结破产程序

  对广东xx公司破产财产追收和变现后,依法优先拨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含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优先清偿广东xx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分三次按照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分三次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25.34亿元,债权清偿率共计为12.52%。对境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一律兑换外币支付。

  广东xx公司破产案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破产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xx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已经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广东xx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已经拍卖变现,并已经分配给债权人,广东xx公司破产案已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因今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应保留破产清算组继续负责完成追收破产财产和追收分配工作,故应在同意破产清算组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的同时,继续保留破产清算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据此,于2003年3月8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一、终结广东xx公司破产案破产程序。

  二、广东xx公司破产清算组凭本裁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东xx公司的注销登记。

  三、保留广东xx公司破产清算组完成追收广东xx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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