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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聚源寿屋综合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欠款纠纷再审案

2019-03-2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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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法定代表人:王蓉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武侯区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

  四川:王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沈瑞龙,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法制局局长。

  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为与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子2001年3月1日以(2001)民二监字第7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聚源东坡区王蓉生、委托代理人蒋文范,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组长沈瑞龙、委托代理人彭德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24日,眉山宾馆与聚源公司签订《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未终结。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1996年11月11日以双方应依还款协议履行为由,判决眉山宾馆偿付所欠聚源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在该判决书已经送达聚源公司、尚未送达眉山宾馆的情况下,该院又恢复本案审理,并委托乐山市审计事务所对该装饰工程进行审计。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补充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中除经审计鉴定证明原决算存在计算错误、工程量多计和重列项目共计金额464987.90元无效外,其余款项共计1146408.32元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故判决:眉山宾馆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聚源公司1146408.32元,利息随本付清。

  一审法院判决后,眉山宾馆、聚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真实有效,应予保护。经另行委托中国审计署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华西审计事务所对本案装饰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审计结果该装饰工程总造价为5189625元,故《补充还款协议》中确定的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应接司法审计结果进行调整。眉山宾馆未办理望苏楼抵押登记,抵押不成立。一审法院在向聚源公司宣判后又复庭并第二次作出内容不同的判决,程序违法。故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眉山宾馆应向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设计费1458465元。三、眉山宾馆向聚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每月9.15%的利率分段计算,其中,所欠本金中的60万元的利息,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同年6月30日,另外6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1996年1月1日计算至9月30日,其余258465元部分的利息从1996年1月1日起算至同年12月31日。四、眉山宾馆应向聚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其中,所欠本金中的60万元部分的滞纳金,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另外60万元从同年10月1日起算,其余部分从1997年1月1日起算。五、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眉山宾馆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1999年3月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并经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1》应认定为有效。经另行委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本案装饰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工程造价3420535元应予采信。《补充还款协议》签订时,眉山宾馆已付3731160元,故该协议中眉山宾馆尚欠聚源公司尾款及利息部分以及利息加收复息和滞纳金的条款无效。眉山宾馆以望苏楼抵押,由于未办理登记,抵押不成立。截止1996年6月,眉山宾馆共支付工程款3911581.43元,为此,聚源公司应返还眉山宾馆491046.43元并支付利息。聚源公司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驳回聚源公司诉讼请求。三、聚源公司返还眉山宾馆工程款491046.4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1996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工程合同计算至给付之目。四、眉山宾馆应支付聚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34956.23元。五、上述给付金额,应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诉讼保全费l0687元,审计鉴定费10万元,聚源公司承担78832.20元,眉山宾馆承担5255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审计鉴定费50000元,聚源公司承担42420元,眉山宾馆承担28280元;再审鉴定费50000元,聚源公司承担30000元。眉山宾馆承担20000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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