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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要先建立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2016-03-3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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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面对造船业巨大产能过剩,工信部通过评审《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来区分船企,分别给予支持;部分国企选择压缩产能;船企间兼并重组也在推进;大量亏损企业则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也涌现出熔盛重工债转股模式。

  产能过剩情况下或越来越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位研究破产法专家,各位专家均再三强调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尊重市场规律。

  职工救济安置是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国内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企业进行的都是破产清算程序,部分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希望的大中企业则选择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但也有部分企业是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主持重整过程。在进行重整程序的数十家上市公司中,目前尚未有一家以破产清算而告终。

  对于部分重整案件实际上由地方政府主导,王欣新直言是为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特别是解决职工的救济安置;同时政府支持也有助于促进重整成功。“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政府就比较少介入,像广东深圳等南方城市已经成立了对职工的债权清偿与就业安置专项基金,能够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较为完善的保障。《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深圳市没有一件由政府组织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

  王欣新认为,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影响银行等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钦昱也强调,政府的过度干预不是正常市场化行为,它会影响社会的信用循环。“在国际上重整主要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国内也有企业原有团队操作重整的案例,如长航凤凰(000520.SZ)的破产重整案。”

  王欣新坦言,企业破产后遇到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职工救济安置,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解决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张钦昱展示了国际上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保障的种种解决方案。国外主要由三种形式来保障工人利益,一是企业向政府交纳保障金,如遇破产政府便将这笔钱分给失业工人;二是企业将这笔钱放在自己账户上但必须专款专用;最后一种则是最常见的方式,成立相应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来管理这笔钱,资金来源则是企业和政府。

  “由于破产案较少,专案专办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一些保障措施。”张钦昱补充。

  鉴于我国越来越多的破产案,对企业职工的保护已提上日程,人社部日前表示中央财政将拿出1000亿资金用于煤炭和钢铁行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

  王欣新表示,这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且重点针对被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而对更为广大的破产企业职工来说,更重要的是建立制度性保护措施,如全国统一的保障基金。

  “随着经济的下行,今年破产企业的数量会有显著增加。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之前,中央政府会对大部分破产企业职工救济保障实行资金兜底,但是更重要的是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职工权益保障基金制度,再加上其他社会配套制度才能真正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等问题,才能形成比较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王欣新道。

  在王欣新的预想中,职工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对企业高管破产违法行为的罚款,以及企业或职工缴纳部分费用等。“但目前企业的负担本身已经比较大,所以要求企业缴纳费用还是要谨慎而为。”

  或建立企业破产法院

  随着近年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这种局面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据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介绍,去年各级法院审结破产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已达1.4万件。与此同时,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提出人民法院要抓好六项工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张钦昱认为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很大原因在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债权人利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也表示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面临着跨行政区划案件处理难、社会维稳压力大、自身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杜万华在文中也明确提到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张钦昱同时表示,成立专门企业破产法院或是未来发展方向之一。“除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则是节约成本,每个地区实际上没有这么多破产案,在大区成立专门法院能实现集约资源,具体模式可参照知识产权法院。”

  市场化手段选择债转股

  3月24日,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发布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表决通过债转股议案。

  根据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目前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实体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有专家认为熔盛重工这单债转股并未与现有法规相悖,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这笔债转股属于商业银行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但也有银行界人士提出,熔盛重工的债转股方案是“特批”的方式实现。此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3月16日表示,债转股方案正在研究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王欣新告诉记者,债转股是一种在企业重整中常见的债权清偿方式,但在国内实际使用概率还是较低的,主要是债权人难以接受。

  对于熔盛选择债转股的原因,王欣新认为,从重整企业的角度讲,将债权转为永远不用清偿的股权,对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维持企业运营有很大帮助;而且在地方政府看来,债转股使当地企业免于破产,保留了大量就业与税收,“他们当然欢迎这类做法。”

  但对银行而言,将本可获得清偿的具有较大流动性的债权转为了无法获得偿还的股权,则面临着巨大风险。“如果银行大量债权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处理,难免会影响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与清偿能力,还可能酿成巨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王欣新表示。

  即使不考虑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问题,“银行的债转股只是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缓解银行的不良资产压力,并不具备普遍实施的条件。”王欣新补充。

  业内人士则普遍认为,鉴于“债转股”对银行的巨大风险,试点并不会大面积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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