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破产复权的内容

2019-03-23 03: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破产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破产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复权和失权是相辅相成的。失权是复权的前提,两者针对的权利或资格是一致的,只不过一个是剥夺,一个是恢复。因此,复权的内容就是失权的表现.复权要恢复的正是破产人在失权中失去的权利。由于破产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失权的具体表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来对破产人的人

  复权和失权是相辅相成的。失权是复权的前提,两者针对的权利或资格是一致的,只不过一个是剥夺,一个是恢复。因此,复权的内容就是失权的表现.复权要恢复的正是破产人在失权中失去的权利。由于破产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失权的具体表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来对破产人的人身奴役和人格侮辱已经消失.现在破产人受到限制的资格多是存在信誉、品德或必要注意的要求。破产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有存在问题的可能,因此对其加之这些限制,但并无歧视之意。

  从国外法制看,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数量多、范围广。这里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前提。参照德、日、英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将常见的破产人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分述如下:破产人在公法上所丧失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有:1.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如台湾地区《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4条第5款的规定。2.律师资格。如台湾地区《律师法》第2条第6款的规定。3.会计师资格。如台湾地区《会计师法》第4条的规定。4.商务仲裁人资格。

  如台湾地区《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第15条的规定。5.建筑师资格。如台湾地区《建筑师法》第4条的规定。6.公证人资格。如日本《公证人法》第14条的规定。7.司法修习生资格。

  如日本《司法修习生规则》第17条的规定等等。

  破产人在私法上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主要有:1.公司经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资格。如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2.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业务人员的资格。

  如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

  3.私立学校的董事资格。如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第l8条的规定。4.监护人资格。如《日本民法典》第846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670条的规定。5.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及清算人的资格 如《日本民法典》第1090条和台湾地区《非讼事件法》第59条的规定。6.无限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格。如台湾地区《公司法》第66条和台湾地区《民法》第687条的规定。7.当铺营业人的资格。如台湾地区《当铺工农业管理规则》第4条的规定等等。

  找法网为您推荐与

破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41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破产法律师团,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