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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裁定

2016-06-2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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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在司法实务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做成正式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正本应及时送达破产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裁定书的副本,可以连同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送达给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裁定书的副本还可以送达破产人的开户银行、破产人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人民检察院。

  根据司法解释,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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