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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怎么办

2016-10-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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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破产需要有很多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厘清。那么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怎么办?我国的破产法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我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我们曾经和某公司有一份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对方已经多次催告我们尽快履行,但是我公司一直没有答复。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应当履行该合同?

  律师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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