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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怎么审查破产申请?

2016-07-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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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1)债务人有无破产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资格、具备其中之一,法院驳回申请,不予立案;

  (2)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的证据,且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已呈连续状态,如果不能提出这方面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过程中经过核对查实,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也可认定债务人无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受理立案,反之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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