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破产整顿程序的不足

2019-03-22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破产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破产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适用范围太窄我国破产整顿的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造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挤中与其他企业的地位不平等,造成了不平等竞争的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能力,违背了公平的原则。2,整顿原因不够宽泛。我国的破产整顿仅

  1.适用范围太窄 我国破产整顿的规定只适用于破产整顿。造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挤中与其他企业的地位不平等,造成了不平等竞争的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能力,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2,整顿原因不够宽泛。我国的破产整顿仅限于破产中的整顿,整顿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为前提,整顿制度的目的不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实现。排除破产原因之外的整顿原因,不能使整顿制度以社会利益为重的宗旨凸显,相反,也不利于整顿制度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3,整顿制度的独立性不够。我国和解与整顿台二为一,二者互为条件和前提而混同一体,因为和解的本身缺陷.整顿程序的独立价值亦未能展现。尤其是和解和整顿混同,使和解中享有的权利,在整顿程序中可能丧失,反之亦然,从而削弱了其预防破产的功能。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力过大。整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我国的破产整顿程序中的权力太大,不仅有申请权、整顿方案的拟定权,而且直接充当整顿人。主管部门往往是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干预整顿企业的经营事务,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

  5.破产整顿程序立法过于粗糙。仅从条文上看和解与整顿总共才六条。

  6.整顿申请权主体太单一,我国仅规定整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有权申请整顿。把破产程序以及股东等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为您推荐与破产整顿相关文章知识或专题,如债权

破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83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破产法律师团,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