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防制度,是所有具有破产预防功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破产预防的启动及运作是否通过法院进行,广义上的破产预防制度可以分为司法性预防和非司法性预防程序。
非司法性预防是指不通过法院进行,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或既定习惯做法完成的预防。
司法性预防是破产预防程序的主流,又可以分为和解型预防以及重整型预防,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和解和破产和解(协商解决)”、“法院外和解”、“法院外整理”、“私的整理”等多种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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