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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条件

2017-10-1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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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危机问题所进行的一种平衡的解决方式,使企业复苏,给债务人清偿债务起到了一定的便利。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还存在很多债务,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如何使企业经营状况回转,降低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破产和解要做的事。

  一、企业破产和解是什么

  (一)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提出和解需满足的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制定生效和执行

  (一)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形的,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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