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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2016-11-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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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一)清理核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评估其可变现价值。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各方面人员组成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

  (二)清理确认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织清算组的会计人员会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清理核对,并以登记形式确认所欠债务。清理债务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对外部债权人的一般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即视为放弃,在审计、评估程序中予以核销,但对破产企业职工持有的债权,如结欠工资、医疗费等,以及结欠外部人员的集资,清算组应积极组织清理核实,不宜不申报就核销。(2)对于申报时有财产担保(主要是抵押)的债权,应由清算组提请法院确认其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效的,计入担保债权;担保合同无效的,计入普通债权(破产债权)。

  (三)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组应按照快速变现的要求,边清算、边处置。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应注意如下事项:(1)处置财产工作应组织专门班子,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2)处置财产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但依法不得拍卖或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不进行拍卖;(3)依法不得拍卖或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作价变卖或进行实物分配;(4)如条件允许,应先拍卖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以确定担保物处置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后是否还有剩余款项,是否存在担保物处置所得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而应转入普通债权的情况。

  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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