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支票經特別劃線劃給超過一間銀行,則作為該支票受票人的銀行須拒絕就該支票付款,但劃線予擔任託收代理人的銀行,則屬例外。
(2) 凡作為支票受票人的銀行就任何經上述劃線的支票付款,或就任何經普通劃線的支票付款予並非銀行的人,或就任何經特別劃線的支票付款,但並非付款予該支票所劃予的銀行或擔任其託收代理人的銀行,則該受票人銀行須對該支票的真正擁有人因該支票如此付款而可能蒙受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但凡任何支票於出示以求付款時,表面看來並無劃線或被除掉的劃線,亦無未經本條例批准的增添或更改,則就該支票而真誠地及在並無疏忽情況下付款的銀行,無須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項付款亦不得因該支票曾經劃線,或因該劃線曾被除掉或曾作並非本條例所批准的增添或更改而受到質疑,亦不得因該項付款並非付予銀行,或並非付予該支票現時或以往的劃線所劃予的銀行,或並非付予擔任其託收代理人的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