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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合理使用“不得转让”规定

2014-12-0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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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以支票等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由于票据当事人不具备票据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操作不规范,常在票据流通使用中导致巨大的票据风险。笔者结合对票据法等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希望本文对大家...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以支票等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由于票据当事人不具备票据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操作不规范,常在票据流通使用中导致巨大的票据风险。笔者结合对票据法等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希望本文对大家安全使用票据有所帮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通过牺牲票据的流通性来提高票据的安全性。相对而言,出票人签发票据,其在乎的是票据的支付功能,而非流通功能。在实现支付功能后,为了安全而牺牲流通性,也是可取的选择。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且填写收款人的情况下,即使票据遗失,也能大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

  链接:票据遗失后的救济措施

  票据遗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核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停止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未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不实的,该遗失的票据将失去效力,从而防止经济损失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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