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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罪责难逃

2014-11-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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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解决公司销项税过少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触犯刑法,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介绍人判处缓刑等刑罚...

  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解决公司销项税过少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触犯刑法,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介绍人判处缓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是某纺织公司,被告人陈某杰(男,1970年生)是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碧(女,1965年生)是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裴某(男,1978生)是中山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2010年8、9月份,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解决该纺织公司销项税过少的问题,陈某杰与李某碧密谋后,找到裴某帮忙。经裴某介绍,该纺织公司向中山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共计人民币85762.22元,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590246元。裴某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非法牟利人民币23609.84元。

  2013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某纺织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杰、李某碧分别是被告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有自首或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公司开出十五万元的罚单,被告人陈某杰、李某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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