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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规则是什么?

2012-08-3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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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承兑规则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汇票承兑又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具有怎样的差异性?找法小编为您解答。一、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

  导读:票据承兑规则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汇票承兑又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具有怎样的差异性?找法小编为您解答。

  一、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

  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2.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执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3.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是有差异的。

  (1)单纯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2)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力。

  一部承兑。票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力:

  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绝对付款的义务;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

  2、当票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

  附条件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有时附加某种条件;有时为停止条件,如"收到货物后付款";有时为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时,承兑失效"。一般来讲,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并给之以选择权。一方面持票人可以附条件承兑为由,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如不愿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此时,承兑人应以所附条件负责,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不成就时,负付款责任。

  我国《票据法》对附条件承兑的规定略不同。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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