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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瑕疵的种类以及处理方法

2015-08-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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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瑕疵票据,首先是真票,但由于在签票、转让过程中出现如票面、背书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这样的真票不能如期顺畅回款。其在流通过程中的破坏力和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瑕疵票据的分类:

  (一)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 没印“粘单”字样。

  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四)不合格票据

  1、伪假票据

  2、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3、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我国法律关于瑕疵票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瑕疵票据的处理

  瑕疵票据的风险是指票据票面上存在不规范的要式行为。

  票据上的瑕疵多是由于缺少记载事项、背书不规范、印章不清楚、书写欠规范、抬背不符、不规范的简称。

  1、另行附纸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票据法规定,与票据相关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的正面、反面或粘单上,以便使票据流通中的所有关系人得以充分知晓。

  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承兑人要求持票人对票据中的某一事项做附纸方式的补充说明,由于此种方式未与票据构成粘单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安慰函作用。

  2、央行:更正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上

  在更改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人应使用划线、打叉等显著方式注销原记载内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记载正确事项。被背书人记载错误的,原记载人为该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的签章错误或不清晰的,应比照上述做法,由原签章人使用显著方式注销错误或不清晰的签章,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再记载正确签章。

  3、如何把握瑕疵票据辨析的尺度

  背书用章问题

  背书章出框问题

  骑缝章问题

  票据粘单规定

  日期简写或涂改问题

  书写不规范问题

  关于背书涂销、空白背书

  背书不连续问题

  4、承兑人依法可拒付的票据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六)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七)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八)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九)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5、退票理由书应包括的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无退票理由书的应视为无理退票。

  人民银行银发【1991】《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6、长三角银票承付自律公约

  对下列银票,承兑银行不得延付或拒付(不属瑕疵票据):

  可识别背书行为的背书部分出框;

  背书章边框不完整;

  前后依次重复背书;

  背书记载或用章不清晰但仍可识别;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背书时未使用全称但与印模相符;

  背书记载或签章时使用的颜色不一致;

  背书有误但经背书人在票据上更正并签章确认的。

  7、下列票据,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必须付款

  对下列已到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保证在收到持票行或有关票据行为人明确说明疑问事项《票据委托收款说明》的当日或次日付款:

  (一)票据背书方面,包括:背书书写存在错字、漏字;粘单骑缝处印章不完整、粘单断裂后重粘;信用社使用单位公章背书;被背书人未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背书人的背书签章未全部在背书人栏内;背书签章重叠、背书记载或用章不清晰影响正常识别。

  (二)局部破损、或遭水浸或污染但仍可识别,且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的票据。

  (三)委托收款凭证中付款行全称不规范的票据。

  (四)粘单使用三联或四联;粘单上无“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

  (五)其他承兑行认为有瑕疵但可以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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