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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行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2018-02-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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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无效是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情形而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法律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那票据出票行为又会有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无效呢?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五种行为可能导致票据出票行为无效: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一)《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三、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四、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五、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票据出票行为无效的原因和情形了,票据出票行为无效的话会导致很多法律后果的,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危害社会金融秩序。所以大家在出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的情况,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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