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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发生后的利益均衡

2019-03-1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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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付款人识破票据伪造而拒付时,依现行法律规则,被伪造的票据上因有被伪造票据人的签章,在形式上作为被伪造人的票据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该被伪造票据人并未进行过真实的出票行为,因而,被伪造票据人不应承担因票据伪造产生的任何责任。至于持票人取得伪造票据是否为善意,

  付款人识破票据伪造而拒付时,依现行法律规则,被伪造的票据上因有被伪造票据人的签章,在形式上作为被伪造人的票据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该被伪造票据人并未进行过真实的出票行为,因而,被伪造票据人不应承担因票据伪造产生的任何责任。至于持票人取得伪造票据是否为善意,对被伪造票据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一事均无影响。

  司法实践中伪造人伪造票据得手的情形大抵有:一为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为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他人为收款人将票据交由他人,并从他人处取得对价;三为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而后背书将票据转让于他人,并取得对价;四为在支票的场合,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将收款人栏空着,直接将票据交由他人,并取得对价。

  付款人未识破票据伪造而错误付款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上文已作探讨。而如果付款人识破票据伪造拒付票款,被伪造票据人又无付款之责的,持票人将承担票据伪造的全部风险责任与损失。[xvii]如果说后手持票人尚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弥补损失的话,[xviii] 那么受让伪造票据人持有的则无疑是一张废票。[xix]

  虽然与受让伪造背书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让伪造票据人即使证明自己无过错,也无法实现票据权利,但是前文所设抗辩理由,则应当允许受让伪造票据人加以援用,以维护票据伪造发生后且付款人拒付票款的情形下受让伪造票据人与被伪造票据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受让伪造票据人与被伪造票据人均无过错或者均有过错,可依据公平责任或混合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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