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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票据时效?

2016-07-1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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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一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在民事生活中,老百姓对时效的概念不十分清晰,这样规定其起算点基本可以满足民事生活的需要。但是在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因此,其权利时效起算点也必须是确定的,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第70条规定:汇票上对承兑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第52条则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债务人的追索权自规定的提示期限届满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也有从出票日起和从到期日起这些确定的起算点的规定。但追索权的起算点难以完全确定,这是因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时间是一个不能完全确定的日期,确切地说,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票人均可行使票据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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