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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票到期未兑现 法院支持本金驳回利息请求

2014-12-29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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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拿着现金支票却没能取出工资来,拿支票向老板讨工资,又多次碰壁。无奈之下,郭某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苍南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支持郭某5万元工资诉求。去年3月9日,陈某...

  拿着现金支票却没能取出工资来,拿支票向老板讨工资,又多次碰壁。无奈之下,郭某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苍南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支持郭某5万元工资诉求。

  去年3月9日,陈某聘请郭某为其经营的苍南某大酒店做油漆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陈某还需支付郭某工资50000元。陈某遂出具一张现金支票给郭某,上面加盖其经营的另外一家贸易公司财务章及本人印章。

  后来,郭某持支票到工商银行取款,但该贸易公司账户内已没有任何款项。此后,郭某多次寻找陈某讨要工资均无果。为此,郭某于今年3月12日向苍南法院起诉,要求郭某与贸易公司共同偿还资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调取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该账户出票时存款为83428.57元。另据了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该酒店已经关门停业,人去楼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雇佣郭某为其工作,理应依约及时给付劳动报酬。陈某经与郭某结算后虽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其支付工资,但转账支票的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十日内,逾期提示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现郭某已无法凭支票取得工资,故陈某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郭某主张陈某支付工资5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郭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和贸易公司承担共同偿还工资责任,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遇到支票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时,一定要及时去银行兑现,核实支票真伪,及时领取款项,如变故也可早日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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